投资项目代码 | 2402-440104-04-01-944802 | ||
投资项目名称 |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改造提升工程 | ||
招标项目名称 |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品质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
标段(包)名称 | 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品质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 公告性质 | 正常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实施(交货)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 | ||
资金来源 | 财政投资(区级) | 资金来源构成 | 财政投资(区级100.00%) |
招标范围及规模 | 本项目拟改造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建筑外立面(含拆除)约10000平方米,建筑第五立面(含拆除)约7000平方米,围墙约600米,改造周边慢行系统约5000平方米,周边公共广场(包括钢结构连廊、地面铺装和排水、景观种植及城市家具)约5000平方米,并同步改造周边河涌水环境(含水生态和景观)、绿化环境、灯光照明、消防设施、三线下地(台架下地)等。新河浦历史文化街区核心区建筑最高层数小于20层,为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本项目总投资为3997.28万元,建安费用3089.75万元。(具体以设计图纸和现场实际为准)。 | ||
招标内容 | 负责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勘察部分:工程测量(1:500地形图修测)、地下管线探测(长度约1.6km,含E级GPS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建筑物立面图测绘等工作。(2)设计部分:1)包括但不限于负责项目的方案设计、方案修改、报建图设计和报建通编制、初步设计(含方案深化等)、概算编制、树木保护专章编制(如有)等;2)施工图设计、现场服务、施工及验收过程的配合、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3)设计服务及协调工作(含派设计代表驻现场);4)协助招标人办理规划报建、各专业报建及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批报建工作。(3)施工部分:完成本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所有的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移交、包结算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竣工资料收集整理及移交档案、包保修、包保险等;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报监、报建、报验手续工作;相关文件送审、配合审核、应由承包人负责的检验检测以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等;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建设管理,直至项目移交。 | ||
工期(交货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
最高投标限价(万元) | 3285.99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是 | ||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 投标人资质要求: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3.1.1勘察资质(以下资质条件之一):(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综合甲级资质,(2)同时具备①和②勘察资质: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分项)乙级或以上资质;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专业丙级或以上资质;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要求。3.1.2设计资质(以下资质条件之一):(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乙级或以上资质;(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或以上设计资质;(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香港企业独立参加投标的,须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满足本项目要求。外国或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香港企业如不单独参加投标,也必须选择一家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进行合作设计。3.1.3工程施工资质: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勘察、设计、施工资质:①具体资质要求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上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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