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红古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兰州市红古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已由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以甘资字〔2024〕72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为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红古分局,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和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前来参加。
一、基本情况
1、招标单位:兰州市自然资源局红古分局
2、项目名称:兰州市红古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3、建设地点:窑街街道、矿区街道、海石湾镇、红古镇、花庄镇
4、资金来源:2024年度第一批省级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资金全额拨付
5、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监理一个标段
6、建设内容及规模:本次招标共对红古区19处历史遗留矿山图斑进行恢复治理,图斑面积46.52公顷。共设置9个治理区,对采矿形成的地质安全隐患、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及土地资源损毁问题,以生物措施为主,工程措施为辅,配合监测和养护进行综合治理,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边坡整治、渣堆平整、采坑整平、坡面清理、拆除、石笼挡墙、生态袋截排水、生态袋护坎及覆土绿化。
7、招标范围:
施工:兰州市红古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施工图所含的边坡整治工程、坡面清理工程、渣堆整平工程、拦挡坝工程、采坑整平工程、拆除工程、表土剥离工程、生态袋截排水工程、生态袋护坎工程、石笼挡墙工程、围栏工程、标识牌工程、覆土工程、土地翻耕工程、灌溉工程和绿化工程等,具体以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监理:兰州市红古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全过程监理服务,至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满。
8、计划总工期:213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1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06月30日
9、质量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标准和规范,达到合格标准。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施工: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具备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含贰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须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根据工程投资规模,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须具有有效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提供近三月(2024年4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4、投标人近三年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须提供2021-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5、根据兰州市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取消企业参与招投标前出具工资无拖欠证明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应按通知明确的格式, 提供工资无拖欠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6、省外企业中标后需按甘肃省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进甘信息登记。
7、投标人须提供有无财产冻结的说明及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承诺;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的查询结果为准)。
8、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提供公告发布之日起投标截止日至相关查询截图;(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9、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标投标的单位或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
监理: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须具备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具有近三年(2021年1月1日以后)同类工程监理业绩(以监理合同及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为准)。
2、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任一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根据工程投资规模,参与本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须具有有效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且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并提供近三月(2024年4月至今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
4、投标人近三年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须提供2021-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三年的须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一年的须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5、省外企业中标后需按甘肃省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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